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9年06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司公字第57号
施行日期1989年06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9年6月15日 [89]司公字第57号)
安徽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皖司公(1989)018号《公证机关能否办理“安乐死”公证证明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能否为病人的“安乐死请求书”办理公证证明,经商有关部门认为,我国对“安乐死”尚无法律规定。所以公证机关不宜办理无法律依据的“安乐死”方面的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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