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6年1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6]司公函059号
施行日期1996年11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我国外交部及韩国外务部共同商定,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起,双方外交(务)部将对双方公民婚姻文书进行领事认证,并由双方驻对方大使馆统一受理有关婚姻文书的领事认证。据此,从上述日期起,凡发往韩国使用的婚姻状况公证书及与中韩公民通婚相关的公证文书均应送我国外交部和韩国驻华大使馆办理领事认证。各地外办及领事馆不再受理此类公证文书的领事认证事宜。
请通知所属各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