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02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2〕第10号
施行日期2002年02月0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加快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效率,北京中天诺士达公司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赠送一批“法律之星”法律检索系统数据库软件(以下简称“法律之星”软件)。为切实做好“法律之星”软件的发送工作,根据司法部与北京中天诺士达公司赠送协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法律之星”软件简介
“法律之星”软件是北京中天诺士达公司自主开发的法律检索软件,为目前最高版本6.2版套装版产品。数据库包括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中外经济和科技协定、部分港台经济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和惯例等内容,文件总数约90000余件。
软件适应Windows95/98/2000/NT操作系统,采用浏览器模式(IE4.0和TC/PIP协议)。
二、 发送范围
发送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机关及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重点是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具体数量由各司法厅(局)根据实际确定。受赠用户为“法律之星”软件的最终受赠用户,不得将“法律之星”软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因最终用户造成的侵权行为,其法律责任自负。
三、 发送办法
司法部委托北京中天诺士达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于近期将“法律之星”软件发送给各司法厅(局),由各司法厅(局)负责将“法律之星”软件发送到最终用户。司法部和北京中天诺士达公司将视情况对受赠集中地区的用户进行安装技术指导。
四、 受赠用户可享受的服务
受赠用户应将随软件寄送的用户登记表填写后及时反馈北京中天诺士达公司,公司将受赠用户纳入正式用户管理。受赠用户正式注册后,公司免费提供售后技术服务、软件版本免费升级以及互联网增值服务。
受赠用户可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数据添加服务。不论是否选择任何数据添加方式,公司保证“法律之星”软件能正常运行。
五、 新成立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可获赠最新版本软件
根据司法部与北京中天诺士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公司令后将向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赠送一套最新版本的“法律之星”软件。各司法厅(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部门应告知新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直接与北京中天诺士达公司联系办理受赠软件事宜。
请各地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切实做好“法律之星”软件的发送工作。
附件: 各司法厅(局)“法律之星”软件发送数量表
地区 数量 北京 300 山西 470 吉林 330 江苏 650 福建 400 河南 860 广东 700 重庆 260 云南 520 甘肃 320 新疆 380 天津 200 内蒙 400 黑龙江 630 浙江 500 江西 400 湖北 500 广西 460 四川 730 西藏 30 青海 130 兵团司法局 60 河北 600 辽宁 500 上海 400 安徽 480 山东 800 湖南 530 海南 130 贵州 340 陕西 400 宁夏 130 兵团监狱局 10
二00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