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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警车分配单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4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11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通〔2002〕92号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系统警车分配单的管理,本着为基层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的原则,现就警车分配单管理使用办法通知如下:

一、 原由司法部计财装备司管理的警车分配单委托各地司法厅(局)计财装备部门管理,分配单由司法部计财装备司统一印制。


二、 各地司法厅(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计财装备部门向部计财装备司上报警车购置的年度计划,并于当年11月底前上报第二年计划;经计财装备司审核后,分批下发(空白)警车分配单。


三、 各地司法厅(局)计划装备部门对下发的(空白)警车分配单要严格管理,并对司法部计财装备司负责;要严格按照《警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地区车牌证,严禁超范围、超标准配备警车。


四、 各地司法厅(局)的计财装备部门在警车分配单使用完后,尽快将存根返回部计财装备司,换发下一批警车分配单。部计财装备司对各地司法厅(局)开过的警车分配单进行审核,发现违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通报批评或取消委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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