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5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建立大连大窑湾保税区的请示》(辽政[1991]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大连保税区。保税区要充分发挥毗邻大连大窑湾的优势,积极为拓展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开展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商品展示等业务。
二、 大连保税区设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位于开发区东北部靠近大窑湾港口。保税区东边界为开发区6号公路,南边界为开发区东北大街,西边界为开发区2号公路,北边界为开发区5号公路(均不含公路),面积1.25平方公里。保税区四周要按海关要求设立隔离设施,并经海关检查验收后启用。保税区不设生活居住区,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区内居住。
三、 保税区由海关监管。大连海关可比照国务院批准的海关总署对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管理办法,制定对大连保税区监管实施细则,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四、 对保税区的金融、外汇管理,由大连市有关部门按国家对上海、天津保税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 保税区其他方面的管理,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行政策。
六、 保税区海关机构及所需人员编制,请你省研究上报国务院批准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