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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3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19年05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明电〔2019〕44号

施行日期2019年05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做好公布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关工作

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是巩固清理工作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做好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及时公布、动态调整清单,防止证明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本地区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并同时报司法部备案。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解释或者废止;需要修改、解释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按法定程序提请地方人大常务会决定。对于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事指南等。

国务院各部门要在部门网站及时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同步修改、解释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拟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要进一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对社会公众意见较大的证明事项,要尽最大可能予以取消,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各部门拟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请于2019年8月底前报司法部,司法部汇总审核并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各部门在部门网站自行集中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布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同时,要将有关链接发送至指定邮箱,司法部将在司法部相关网站上统一公布。已经公布清单的,请在收到本通知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链接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 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已印发各地区和各部门,试点地区和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贯彻落实。

一是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和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尽快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组织领导机制和责任分工,确定试点单位,编制试点事项目录,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并按要求将实施方案报送司法部。

二是加强沟通联络。试点地区和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负责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地区和部门要确定1名厅级负责人和1名处级联络员并填写联络表,6月6日前将联络表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试点过程中,要加快推进失信惩戒制度机制建设,推动各部门联动响应,健全完善行政协助制度。

四是按时报送进展情况。各试点地区、部门应于7、9、11月底前将每两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司法部,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也可一同报送。司法部将根据各试点单位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会议、编发简报,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共性问题、督促指导工作。

五是加大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宣传”的优势,以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电视台等为载体,通过开辟专栏、进行专题报道等方式,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宣传试点单位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为推进试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 继续发挥“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的监督“窗口”作用

去年9月,司法部在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上开通“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以来,在清理各种“无谓”证明、烦民证明,解决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和“难点”问题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拓宽群众投诉监督渠道,巩固清理成果,着力解决地方证明事项投诉问题,司法部将进一步升级投诉监督平台,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通直接受理投诉建议平台管理员帐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受理转办本地区投诉建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本地区各地级市确定1-2名管理员,汇总管理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6月20日前报司法部。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需要更新管理员的,请及时报司法部。

今年,司法部将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分别于7、9、11月底前分三次推选、报送本地区1-2个群众投诉或证明清理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应包括基本案情、处理结果、改革亮点等。对于评选出的优秀案例,司法部将集中向社会公布,并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典型示范效应。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验做法,请及时反馈司法部。

司法部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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