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3年02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办督字〔2003〕第4号
施行日期2003年02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办公室,各副省级市司法局办公室:
自2002年9月建立省(区、市)司法厅(局)督办工作联络员制度以来,督办工作更趋制度化,督办工作联络员认真负责,督办工作反馈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为了规范督办反馈渠道,明确督办工作规程,进一步做好督办工作,现补充以下要求,请各地按此执行。
一、 承办单位接到部办公厅交办事项后,要及时按照厅(局)党委(党组)分工,报请厅(局)负责同志批转有关机构(部门)研究办理,并按有关要求明确督办要求和时限。
二、 督办结果形成后,要单独写出正式办结报告,并附办理结果详细材料。办结报告主要是根据部领导批示和查明、办理事项的要求,写出结论性意见,要观点明确、文字简短,办理报告一般在600字以内为宜。
三、 向部里送交办结报告,要注明办公厅交办文号,由司法厅(局)负责同志签发(重要事项的报告,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四、 由办公厅发去要求查办的事项,请各地督办工作联络员负责向办公厅督办处反馈,报经部领导批示后,再由办公厅督办处转有关部门办理。
联系电话:010-65205305
密传电话:010-6520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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