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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2   阅读:

发文机关民政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1996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安发〔1996〕18号

施行日期1996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军事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精神,经征得国务院房改办和全军房改办同意,现将调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含产权归军队所有,下同)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住房补贴标准的调整与减免,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1995]后营字第316号)和《关于调整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1995]后财字第430号)的规定,从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二、 住房产权为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以及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其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的调整,仍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发[1994]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其他人员住房租金的调整,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1995]后营字第3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已移交政府管理、随配偶居住军产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住房补贴;夫妇双方都是已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同时享受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标准,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1995]后财字第430号)的规定执行。


五、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去世后,其仍住原房的配偶,在规定的时间内享受租金减免;无工作的配偶,按照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1995]后财字第430号)的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


六、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经费,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发[1994]19号)的规定执行。

调整住房租金,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注意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力争在12月底前完成这次住房租金和补贴标准的调整工作。


附件:一、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摘要)([1995]后营字第316号)

二、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摘要)([1995]后财字第430号)

附件一: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摘要)

([1995]后营字第316号 1995年8月3日)

根据中央军委《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军委文件[1995]8号)规定,从1995年9月1日起,调整军产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9月1日起,军队家属住房月基本租金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2元提高到0.60元。

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后,按照提1补0.60元的补贴比例,对军队干部、军士长、专业军士、职工给予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标准另发)。

二、住户房租计算,仍按1992年6月下发的《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总后勤部文件[1992]5号)执行。但对原办法中的下列各项作适当调整:

(一)新竣工的住房和旧房腾空后重新分配的住房,不再实行“新房新租”,均按新的租金标准计算缴纳房租。

(二)凡属非本人不服从安排而造成的超标准住房,单位现有住房暂时又难以调整的,经上一级单位营房部门批准,其超面积标准部分暂按新的租金标准计算缴纳房租。

干部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本人上一职级面积标准,有条件调整而未调整的,超标准的全部面积仍暂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56元收缴房租。

(三)对军队人员承担房租超过个人合理负担的,超过部分暂予免缴。即: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新租金额减去个人住房补贴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扣除减免部分),应交租金仍超过个人工资收入8%(不含)以上的部分,暂予免缴。超面积标准部分的租金全部由个人负担,不予减免。

(四)军队复转干部以及其他地方人员住军产住房,按所在城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房租。但地方租金标准低于军队租金标准的,按军队租金标准收缴房租。地方已安排住房的复转干部和地方人员,应搬出军产住房而未搬出的,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0元或按当地住房的成本租金收缴房租。

三、调整住房租金,是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按照统一规定计算好各住户的房租,并提前与住户见面,增加透明度,保证住房租金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住房租金计算表(略)

附件二: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摘要)

([1995]后财字第430号 1995年10月23日)

为贯彻执行中央军委[1995]8号文件,决定随第二步住房改革,同步调整军队住房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住房补贴标准

1.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军职每人每月26元,师职每人每月21元,团职每人每月17元,营职每人每月13元,连排职每人每月10元。

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按相应职务工资等级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补贴标准执行。

2.军士长、专业军士:四级每人每月17元,三级每人每月13元,一、二级每人每月10元。

3.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职员干部,按相应职务等级军官的补贴标准执行;工人,工龄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7元,工龄16至30年的每人每月13元;,工龄1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0元。职员干部按职务等级计发的补贴标准低于相同工龄工人的补贴标准时,可按相同工龄工—人的补贴标准执行。

4.军队供养的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的女同志:每人每月10元。

以上标准自199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往住房补贴标准同时废止。

附:

军队各类人员住房补贴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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