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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司法部关于加强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2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9年09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司发监字第174号

施行日期1989年09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我部于1988年10月27日司发监字第287号文件印发了部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受理违反政纪案件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地对重大案件和由部监察局移送并要求报查处结果的案件,要及时报部监察局。

暂行规定颁布一年来,除少数省、市执行得较好外,多数地区还没有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切实执行。为此,将有事项作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 对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重点是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的如下重大案件,必须由发案单位及时逐级上报部监察局:

1.处以上(含处)干部违反政纪应受处分的案件和还未立案查处的重要案件线索;

2.贪污、受贿、弄权勒索,金额在万元以上的案件和还未立案查处的重要案件线索;

3.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案件。

4.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案件,造成人员伤亡,以及干警严重违法违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5.其他需要归口报告各业务司局的重大情况,同时要报部监察局。


二、 由部监察局移送各地并要求报查处结果的案件,要及时将查处结果报部监察局。对短期不能报结果的重大案件,要适时向部监察局用电话或书面汇报调查的进展情况。


三、 对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案件的特点,发案规律的分析,有哪些经验教训与倾向性的问题,合理化建议等情况应每半年向部监察局报告一次。


四、 重大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专案总结报告报部监察局。


五、 各地司法厅(局)监察室、处上报省、市、区监察厅(局)和下发所属各单位的重要文件、报告、通报、简报等材料都要送部监察局一式三份。


六、 部属各政法院校、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按照此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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