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4年)司法部公证司关于成人收养公证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2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94年04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4]司公函041号

施行日期1994年04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4年4月11日 [94]司公函041号)

驻日使馆领事部:

你部日领字(94)第042号《关于可否办理成人收养的请示》已由外交部领事司转我司。经研究认为,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和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其他十四周岁以上的人不能被收养。外国人在国外收养我国公民也不得违反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因此,驻外使领馆为赴日人员在日本被收养办理有关证明时应符合《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当事人条件的规定。

贵部关于在积极稳妥,从严审批的情况下恢复办理成人收养事宜的建议,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我司也可为贵部反映。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并作出修改前,仍应按《收养法》规定办理。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