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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劳改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1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1986年12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6]司发劳改字第353号

施行日期1986年12月0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的需要,鼓励劳改工业企业努力搞好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素质,表彰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劳改工业企业,根据国家经委的有关规定,拟订了《司法部劳改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试行办法》。经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现正式印发试行。望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则。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司法部劳改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

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审试行办法

一、总则

1. 为提高劳改工业企业的管理水平,鼓励和表彰基层单位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提高改造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努力使劳改企业跟上国民经济发展的形势,根据国家经委“工业企业国家质量管理奖评审条件”和“ 质量管理小组暂行条例”,结合劳改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2. “司法部劳改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是司法部授予劳改工业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每年评选一次,获奖有效期为四年。第一年对申报单位进行预评,第二年复查合格后正式授奖。

“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简称优秀小组)是司法部对运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和方法,取得显著成绩的管理小组的一种奖励。每年评选一次。


3. 质量管理奖和优秀小组的推荐、考评、审核,都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获奖条件

4. 申请质量管理奖的单位必须达到行业和地方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主导产品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施工单位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并获得省(区、市)级或者劳改系统质量管理奖;

能够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和方法,建立和完善各种质量保证体系,推动管教、生产、政工等各部门的工作,取得较好效果;监管、教育各项承包指标达到所在省(区、市)最好水平,连续两年无重大质量、人身、火灾、爆炸以及闹监、凶杀等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5. 推荐“优秀小组”的基本条件为:小组已在各省(区、市)劳改企业质量管理协会注册登记,并依照国家经委颁发的《质量管理小组暂行条例》开展活动;获得所在省(区、市)劳改局以上的“优秀小组”称号。


三、组织机构

6. 司法部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质量管理奖和优秀小组的审批机构,“审委会”由司法部劳改企业质量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会组成。


7. 劳改企业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处设在司法部劳改局,负责有关申报、推荐和评审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建评审组对申报“质量管理奖”和“优秀小组”的单位进行检查、审核。评审时可邀请劳改单位所在地区或归口部门的质量专家参加。


四、评审程序和时间

8. 凡符合上述“质量管理奖”和“优秀小组”基本条件的企业和小组,均可向省(区、市)劳改局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劳改局组织审查后,各评出一至二名。申请“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填报“司法部劳改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申请表”,申请优秀小组直接上报成果。申报材料应于每年十月底以前,报司法部劳改企业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处。


9. 劳改企业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处组织审查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初评。必要时可请申请单位及所在省局的负责同志共同评议,确定初审合格单位名单。


10. 申报“质量管理奖”预评合格的单位第二年由部劳改企业质量管理协会秘书处组织检查、复审,并向“审委会”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由“审委会”统一审定获“质量管理奖”的单位和下一年度的预评单位名单;批准当年授予“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称号的名单。


五、获奖单位和小组的奖励和管理

11. 由“审委会”审定批准的获奖单位和小组,由部正式授予××年度司法部质量管理奖和“××年度司法部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从中选出最优秀的单位和小组向国家推荐,参加国家质量管理奖和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评比。对被评上的单位,各省(区、市)劳改局可参照当地有失规定,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12. 获奖单位在获奖期间若出现质量管理水平严重下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有关省(区、市)劳改局应及时报部,由“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责成该单位限期改进或撤销其荣誉称号。

获预评资格的企业,如在预评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下降和恶性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取消其预评资格。


13. 劳改企业要不断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把争创“质量管理奖”工作和企业上等级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申请国家二级以上企业的单位,必须首先获得“质量管理奖”。


附:司法部劳改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奖申请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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