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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司法部新闻宣传工作暂行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20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122号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2001年12月29日 司发通[2001]122号)

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对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司法部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部党组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部署,确定年度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安排各阶段新闻宣传工作任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部长担任,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为办公厅新闻办公室。


二、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由新闻办公室负责,其职责:(1)根据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在办公厅的具体领导下,拟订司法部年度和专项新闻宣传工作计划;(2)组织新闻发布工作;(3)具体负责新闻宣传的日常工作;(4)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组织宣传报道;(5)协调部机关各司局宣传工作;(6)联系、协调司法行政系统的新闻宣传事宜。


三、 实行司法部新闻发言人制度。部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主任担任。根据部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部新闻发言人代表司法部统一对外发布司法行政工作中重要新闻事项,以及对外表态口径,回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四、 围绕司法行政的工作重点开展新闻宣传。要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中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


五、 认真组织新闻宣传策划工作。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宣传工作要点,提出宣传报道的任务、要求,经部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单位实施。对重点宣传的工作,要进行总体策划,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特长,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借助网络、文艺等宽泛、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加大向社会宣传的力度和深度。


六、 严把新闻宣传稿件的质量关。司法部重要活动及全国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由办公厅组织编发新闻稿件,或由会议、活动主办司(局)提供新闻宣传稿件,经办公厅审核后对外发布。各司(局)召开会议一般对外不作宣传报道。需对社会进行报道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稿件实行“三审”把关,新闻办公室、业务司局负责人和办公厅负责人三级修改审定后发布。新闻发布会、领导讲话稿等除实行“三审”外,还须经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


七、 统一归口安排采访部领导的事项。社会媒体要求采访部领导和部机关司局对外宣传时需部领导出面的,应向办公厅提出采访提纲,由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采访稿件由相关业务司局负责提供。


八、 建立新闻宣传信息网络和联络员制度。部机关各司(局)、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合适人选担任新闻宣传联络员(也可由各地的中国普法网的联络员兼任),负责及时将本部门重要的新闻信息与新闻办公室进行联络和传递,以便及时组织宣传报道。


九、 建立不定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报制度。办公厅每年初要向新闻单位进行通气,介绍年度司法部新闻宣传工作设想,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向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通报新闻宣传工作情况,以便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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