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09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8〕118号
施行日期1988年09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关于在呼和浩特设立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呼和浩特海关(副厅局级)。
二、 人员编制八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