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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伤残人民警察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6   阅读:

发文机关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文日期2016年07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发〔2016〕125号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公安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残联:

伤残人民警察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特殊贡献,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伤残人民警察相关待遇落实,现就伤残人民警察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中“伤残人民警察”是指在依法履行职责任务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伤残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在职及离退休人民警察。


二、 伤残人民警察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三、 惠及所有社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伤残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应予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安装假肢、配发轮椅车等),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伤残人民警察应予享受。具体办法由地方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残联制定。


四、 各地民政、公安、残联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有关政策宣传,加大工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伤残人民警察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五、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行业公安系统伤残人民警察,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伤残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伤残司法警察参照本通知执行。


民政部 公安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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