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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经济民警着装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6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1990年01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0〕11号

施行日期1990年01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1989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1日公安部财政部印发)

一、 着装范围

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准在编的经济民警,按本规定着装,其他人员严禁着经济民警服装。


二、 服装制式和用料

1.经济民警的服装制式同公安干警的服装制式相同,单衣式样为西服小翻领,配白色衬衣、藏青色领带,领带卡上有经济民警标志。冬服上衣为直翻领。

2.服装颜色:大衣、上衣、帽子为深橄榄色,裤子为藏青色,制式短袖上衣为浅米黄色。

3.标志:佩戴人民警察的帽徽和带有“经警”字样的臂章以及图案为齿轮、步枪、五星的肩徽和领花。

4.服装用料:单衣、大沿帽、罩衣、大衣和冬帽为纯化纤面料,长袖衬衣为涤棉平布,短袖衬衣为涤棉茄克平布,棉衣和冬大衣内为晴纶絮片。


三、 着装标准

1.大沿帽:每三年一顶,热区、亚热区增发网纱大沿帽一顶。

2.帽徽、符号:每人二套,不坏不换。

3.单衣:第一年发二套,用四年,以后每三年发上衣一件,裤子二条。

4.冬帽:高寒区、寒区发皮帽,温区发栽绒帽,均六年一顶,热区、亚热区不发。

5.棉衣:高寒区三年一套,寒区及温区四年一套,热区、亚热区发绒衣,六年一套。

6.罩衣:高寒区三年一套,寒区及温区四年一套,热区、亚热区五年一套,新警员第一年一套。

7.大衣:高寒、寒区发皮大衣,辽宁地区及温区、亚热区发棉大衣,热区发夹大衣,每人一件,使用十年,列入公用。

8.武装带(人造革):使用十年,列入公用。

9.胶鞋:三年一双,新警员第一年发二双。

10.棉鞋:高寒区、寒区发毛皮鞋,温区发棉鞋,均四年一双,热区、亚热区不发。

11.布鞋:热区、亚热区一年一双,其他气候区二年一双,涉外单位发单皮鞋者不发布鞋。

12.手套:高寒区、寒区发皮手套,其他地区发绒手套,均三年一副。

13.雨衣、雨靴:每人一套,列为公用,最低使用八年,不坏不换。

14.衬衣:长、短袖每三年各一件。

15.领带:每人三年一条。

16.个别单位因工作性质特殊,不宜着纯化纤服装的,在不增加开支的情况下,改用其他面料(除毛料外)。涉外单位可视情况配发单皮鞋,每年一双。具体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商请财政厅、局确定。


四、 服装制作与管理

1.经济民警服装实行统一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济民警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着装标准,统一向公安部指定的经济民警服装、帽徽、肩徽、臂章、领花等生产定点厂定购。省级以下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和建警单位,不准直接到生产厂定制或到销售点购买。非公安部定点厂家不准生产经济民警服装和帽徽、肩徽、臂章、领花、领带卡。

2.各地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不准擅自改变服装制式、颜色,不得随意提高着装标准,扩大着装范围。公安机关主管业务部门、各财政部门、各建警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着装规定的要及时调查处理。

为避免浪费,节约开支,对已发给个人没有穿够年限的现行警服和已安排生产、库存的警服,从换装之日起,改作训练服。

3.收旧办法:除手套、鞋子、长袖衬衣、领带不收旧外,其他被装物品一律发新收旧(单衣、罩衣、大沿帽可保留一套(顶)后收旧),可以交实物(警徽、符号、臂章、领带卡必须交实物),也可按新品价格的10-20%收折旧款,旧品款冲减所在单位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

4.经济民警离队时:帽徽、肩徽、领花、臂章以及公用被装收回;其他服装用满规定年限的,拆除标志后可以带走;不满规定年限的,按使用年限折价处理。

5.被装物资发放时间:夏服一般为四、五月份;冬服为九、十月份,除特殊情况外,非发放时间停止发放。经济民警因公(如救火、抢险、救灾等)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警服丢失、损坏的,经单位领导核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济民警管理部门批准,酌情价拨,并按当季计算穿用年限。因责任事故或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领导审批,由个人出钱,价拨解决。

6.经济民警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非执行公务时间,不得穿用警服。不准将警服借给他人或送给亲友、子女穿用。不准私自拆改、变卖警服。对违反规定的经济民警要进行批评教育。如本人或其他人利用警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经济民警因违法犯罪被拘留、劳动教养或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公职的,其警服、帽徽、臂章、肩徽、领花等一律收回。

8.经济民警因公牺牲的,视情况需要,经公安机关经济民警管理部门批准,可发给新警服一套、帽子一顶、鞋一双。

9.各级公安、财政部门和建警单位的财务部门对本规定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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