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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部署和要求,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改善空气质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严格按时供油

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六阶段强制性国家标准VIA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VI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低于国VIA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低于国VI标准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


二、 保障油品质量

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强化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三、 规范油品标示

加油站(点)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汽油、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如:92号车用汽油(VIA),92号车用乙醇汽油(VIA),0号车用柴油(VI)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 加强有效监管

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对炼油企业、油库和城乡结合部、郊区、农村加油站(点)油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管力度,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燃油(气);对非法炼油和调油窝点、非法油品销售点、非法流动加油罐车、非法储存使用非标燃油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强化社会监督,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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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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