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9年)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关于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联合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1   阅读:

发文机关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1989年02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2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邮电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关于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联合通知(一九八九年二月十日)

为了活跃集邮市场、更好地满足广大集邮者对不同层次的集邮品的需求,促进集邮事业的发展,在保持国营集邮企业主体经营的前提下,决定允许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合伙)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申请个体经营邮票和集邮品者,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地和相应的资金,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经营邮票和集邮品收购、委托寄售业务者,还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 核准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下列邮票和集邮品的收购、出售、委托寄售业务:

1.新中国邮票;

2.解放区邮票;

3.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前中华邮政发行的邮票;

4.清代邮票;

5.外国邮票(包括地区发行的邮票);

6.国家邮电部门发行的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简等;

7.由国营集邮业务部门发行的首日封、纪念封和邮卡、邮折等;

8.国内外各种实寄封、实寄明信片和实寄信邮简等。

核准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个体工商户,不准经营内容反动,伪造或变造的邮票和集邮品;不准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邮票和集邮品。


三、 核准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个体工商户,不准以任何形式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进出口业务。


四、 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需货源一律自筹,邮电部门及国营集邮企业不承担供货义务,严禁个体工商户与国营邮电企业职工内外勾结,大量套购邮票、集邮品、非法倒卖。


五、 新发行的邮票(包括小型张、小全张),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加价或变相加价销售,其它邮票、集邮品,个体工商户在购销活动中,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实行浮动价格。


六、 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帐簿、正确核算盈亏,依法纳税。


七、 按本通知规定合法经营邮票和集邮品的个体工商户,受国家法律保护。

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经营、非法倒卖邮票、集邮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依法没收其邮票、集邮品及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违反税务、海关和 邮政法令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 现有个体工商户如申请兼营邮票和集邮品业务,应按照本通知办理。

@ 九、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邮票和集邮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沈阳、南京、杭州、武汉、西安、成都十城市试行。下一步推广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邮电部商定。


十、 本通知与以前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文中涉及的邮票和集邮品的内容及含义,由邮电部解释。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