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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司法部公证司、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关于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办未婚公证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0   阅读:

发文机关司法部,民政部

发文日期1989年01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9]司公字第13号

施行日期1989年01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司、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关于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办未婚公证问题的复函

(1989年1月31日 [89]司公字第13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浙司证字第010126号函悉。关于能否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办理未婚公证一事,答复如下:

所谓“事实婚姻”属诉讼时法院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无权认定。故应按公证律师司(87)司公字第63号《关于办理未婚证明书的通知》(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九辑第96页)的规定,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公证处可证明其未曾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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