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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请予纠正庆安县婚姻登记机关违规填写婚姻登记证件问题的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10   阅读:

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文日期2007年03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办函〔2007〕42号

施行日期2007年03月0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民政厅:

我部接到我驻日本国大阪总领事馆《关于婚姻证件上无登记员签名的情况反映》,反映你省庆安县民政局出具的“黑庆25126号”结婚证和“黑庆离字010600266号”离婚证上没有婚姻登记员的签名。驻大阪总领事馆向庆安县民政局确认出证事实,该局表示其为当事人出证时一贯只加盖登记部门公章,无需婚姻登记员签署。庆安县民政局的做法违反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的规定。《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婚证中“婚姻登记员”一栏“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请你们纠正庆安县民政局的错误做法,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政部门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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