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1999年01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保发〔1999〕017号
施行日期1999年01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为了保护国家文物,维护法律尊严,妥善解决执法部门向文物管理部门移交在执法过程中追缴文物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特制定了《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