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劳动人事部
发文日期1983年03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3]公劳字160号
施行日期1983年03月3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劳改局、湖南省公安厅劳改局:
沪公劳资(82)508号和(82)湘公劳140号函悉。关于平反释放人员和改判刑期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 刑前没有工作的人员,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后直接在劳改单位转为国家职工或者留场(厂)安置就业的,其冤狱的时间可视同工龄看待,从“服刑”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二、 改判刑期的留场(厂)就业人员,从改判刑期期满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过期释放的留场(厂)就业人员,过期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