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6年)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60年代初期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按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对待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8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1986年11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86]公发33号

施行日期1986年11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民政、财政厅、局:

60年代初期,公安机关领导的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部分实行工资制,享受职业制警察待遇的警士作了退职、退伍精减下放回乡处理。为了切实解决精减下放的职业制武装民警的生活困难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 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民[1982]城14号文件精神,对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退职、退伍精减下放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业制武装民警,按照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同样对待,享受同时期精减下放退职职工的同等待遇,从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发。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解决。


二、 对于1960年底以前的少数退职、退伍在乡的职业制武装民警,亦可按退职职工对待,比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同期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