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2年)交通部、农业部、地矿部、水利部、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通航水域捕捞鳗鱼苗和开采黄砂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7   阅读:

发文机关交通部,农业部,地质矿产部,水利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交安监发〔1992〕502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沿海及长江沿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近几年,在长江及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水域、港口,出现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顾国家整体利益,擅自在通航水域捕捞鳗鱼苗和采挖黄砂。捕捞鳗鱼苗的势头越来越猛,乱挖滥采黄砂问题也非常严重,形成“鳗鱼苗大战”、“黄砂大战”,造成水上交通秩序混乱,关系国计民生的水上运输遭到严重困扰,并不断发生国内、外船舶受阻、停航、碰撞、沉船、死人的重大事故。乱挖滥采黄砂已引起河势变化、航道变迁,直接危及船舶航行安全。鳗鱼苗走私活动猖獗,造成市场混乱。鳗鱼苗捕捞和黄砂开采现场不法分子的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为了彻底扭转这种混乱局面,经国务院原则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沿海、长江沿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将鳗鱼苗捕捞和黄砂开采活动的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根据管理需要,组织港务(航)监督、渔政渔港监督、航道、水利、地矿、公安、海关、经贸等部门,对鳗鱼苗捕捞或黄砂开采实行统一管理,确保航道、港口畅通。各有关地区、部门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取缔违章作业,打击走私,整顿市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


二、 各有关部门应对鳗鱼苗捕捞、运输、收购的审批及现场监督检查等环节依法严格管理。凡为保护渔业资源及保障通航安全而确定的禁渔区、禁捕区,以及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等,严禁捕捞鳗鱼苗。其范围及禁捕期限由港务(航)监督(渔港内由渔港监督部门)、渔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告。港务(航)监督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禁渔区、禁捕区及渔场秩序的监督管理;渔政部门应限定渔船、网具数量及作业起止时间,严格捕捞许可证制度;渔政、公安部门要加强捕捞渔船的管理工作,禁止无证无号的捕捞渔船在水上生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购价的检查;工商、海关、渔政、公安部门要通力合作,严厉打击倒卖捕捞许可证、走私、非法贩运和收购鳗鱼苗。


三、 地矿、水利、航道和港务(航)监督(渔港内为渔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水上开采黄砂的管理。非经交通部特别批准,不得在主航道、锚地、掉头区和码头前沿进行挖砂作业。港务(航)监督(渔港内为渔港监督)部门按照确保水域通航安全的原则,核准并公告黄砂开采安全作业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黄砂开采许可证。凡在未经核准开采水域和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采砂作业。


四、 对违章捕捞、采挖者应依法予以处罚。因违章捕捞、采挖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由捕捞、采挖者负赔偿责任。对阻碍港务(航)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地矿、水利、工商、海关等行政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者,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海上交通安全法》、《水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使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捕捞和采挖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992年6月27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