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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内务部、公安部为纠正婚姻登记未达婚龄私自同居等问题的联合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7   阅读:

发文机关内务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1958年03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8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厅(局):

目前有些地方结婚不登记和未达婚龄私自同居等现象还相当严重。这种轻率结婚和私自同居不仅是违犯 婚姻法的行为,同时,由于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往往也就不申报户口,影响户口登记的准确程度。为此,婚姻登记机关和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结合本身业务,认真纠正这一现象。

婚姻登记机关必须结合婚姻登记工作进行 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其自觉地遵守 婚姻法。在进行结婚登记工作时,应当认真审查结婚当事人的条件,是否合乎 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年龄问题必要时可直接向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核对。如果当事人未达婚龄或有虚报年龄的行为,应给以批评教育,交待政策,说明早婚的害处,不予登记。对于未达婚龄私自同居的,除向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并可责成他们的家长劝告双方分居。

因结婚、离婚和恢复结婚引起户口变动的,必须在十天以内,由户主或本人持结婚、离婚和恢复结婚的证件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户口变动登记。如果当事人没有证件或者发现有虚报结婚年龄和婚姻变动而不申报户口变动登记的,除应及时通知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外,并应按照 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予以处理,同时将处理情况通知婚姻登记机关。

为此,婚姻登记机关与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并应运用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依靠广大群众,切实做好婚姻登记和户口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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