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8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8〕19号
施行日期2008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在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岛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规划面积7.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码头岸线(含泊位),南至梅峰路,西北以沿港路、梅山大道、港区路围合为界。(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封关验收后不再保留宁波保税物流园区。
二、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的功能和税收、外汇政策按照 《国务院关于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的批复》(国函[2005]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浙江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要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有关规定组织保税港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四、 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界址点坐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