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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安部关于对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1-01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5年1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5〕5号

施行日期2005年12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公综[2005]6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其上岗资格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签发。


二、 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目前,国家尚未明确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的行政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批复等,可视为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三、 关于品种限制。凡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修正版的剧毒化学品,均可凭《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购买。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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