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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向《国务院公报》提供选刊文件和做好订阅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3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11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秘函〔1998〕373号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秘函〔1998〕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国务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是由国务院办公厅编辑出版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是公布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重要载体。为充分发挥《公报》的作用,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强化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做好对《公报》的宣传和订阅工作有着重要意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向《公报》提供选刊文件和订阅1999年度《公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要充分认识《公报》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公报》的宣传和供稿工作。《公报》除刊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家主席令,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各类重要文件外,还择要选登国务院各部门法规性文件和重要规章,各部门要把《公报》作为向社会公开发布本部门政令的一个重要渠道,积极为《公报》供稿。凡是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各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适宜在《公报》上刊登的文件,应在正式发文后一周内向国办秘书局公报室提供文本及电子数据。

二、 为了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到基层,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处级以上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农村有条件的村委会、城市街道居委会,国家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都应订阅《公报》。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和邮政部门要积极为广大群众自费订阅《公报》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各地人民政府办公厅编辑出版的《政报》,应义务宣传《公报》,推动《公报》的征订工作。

三、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积极配合各地邮政部门,在政府系统内部做好《公报》的宣传、订阅工作,确保各级基层政权组织都能订阅到《公报》。

四、 《公报》为不定期刊物,每年出版36期左右,一年一订,全年定价50元。请各订阅单位于当年报刊征订期开始至次年1月15日前到各地邮局订阅。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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