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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水利部、公安部关于贯彻水法,加强水利系统公安保卫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9   阅读:

发文机关水利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8年11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水办字〔1988〕5号

施行日期1988年11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公安厅(局),各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局:

建国以来,我国水利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兴建了大批水利工程。这些工程设施对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近年来,人为破坏水利工程、侵占水域的情况十分严重。一些地方任意侵占河道、堤防;破坏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导航设施;哄抢水利物资;盗窃防汛通信线、动力线;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围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殴打、伤害工程管理人员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水利工程的安全。尤其在汛期,如防汛通信线路和要害工程部位遭受破坏,必将造成极大危害,其后果不堪设想。

水利工程安全存在上述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水利管理法制不健全;水利公安保卫力量薄弱;一些水利工程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而当地公安机关又因警力不足而鞭长莫及,一些严重危害水利工程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水利系统对基层水利公安保卫机构的建设、队伍培训等缺乏必要的指导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使水利事业进入了依法治水的新时期,水利工程和水域的管理与保护有了法律依据。

为了认真贯彻《水法》,切实加强水利治安保卫工作,各级水利、公安保卫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 各地在开展《水法》宣传活动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画、讲解等各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保护水、水域、水利工程的重要性以及破坏水利工程、侵占水域所造成的危害。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法、守法,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水利工程和水域的安全。


二、 要对近年来本地区人为破坏水利工程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认真处理一批积案。对一些大案、要案或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公安机关要在水利部门配合下抓紧侦破,坚决依法惩处破坏水利工程的犯罪分子,并形成舆论。


三、 要大力加强防洪安全保卫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要对防汛通信、动力线路及要害工程加强保卫,在工程保护范围树立界牌标志和警示牌,建立岗位责任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保障汛期防洪安全。对不重视保卫工作玩忽职守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人为破坏防洪工程和其他重要工程设施的案件,各地公安机关和水利部门要在案件发现二十四小时内逐级分别上报,并由公安机关立为专案,抓紧查处,严厉打击。


四、 进一步加强水利系统公安保卫队伍建设。各级水利部门的领导要十分重视公安保卫工作,大力加强水利系统公安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为防止人为破坏,在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建立水利公安机构是必要的”指示精神,并根据公安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关于做好企事业公安机构组建工作的通知》([85]公(保)字第84号)中的规定,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大型水库、重点水利设施、重点工程所在地要设立相应的公安机构。省、地(市)、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卫机构,充实力量,切实抓好水利系统的公安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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