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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农业部、公安部、铁道部等关于加强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8   阅读:

发文机关农业部,公安部,铁道部

发文日期2007年08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医发〔2007〕18号

施行日期2007年08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加强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年8月7日农医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厅(局、办)、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林业厅(局)、纠风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林业局,各铁路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近期,境外小反刍兽疫疫情传入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革吉县、日土县、札达县发生羊小反刍兽疫疫情,这是我国首次传入小反刍兽疫疫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防控小反刍兽疫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防控工作的部署

小反刍兽疫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的,以高热、口炎、腹泻及肺炎症状为特征的一种急性接触性小反刍动物传染病。该病主要在非洲、南亚和西亚流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西藏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对防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西藏自治区政府及时部署防控工作,自治区兽医部门会同疫区当地政府采取一系列积极防控措施,启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对病畜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禁止疫区输出羊及羊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

7月25日,农业部向国务院呈报《关于西藏小反刍兽疫防控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出批示,决定实施五项重大防控措施。一是严格封锁疫区,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并进一步组织做好扑杀病畜及同群畜以及消毒、检疫、流通控制、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工作。二是在疫情扑灭之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西藏羊及羊产品输入内地。三是边防、武警、海关、质检、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西藏与相邻各国的边境管理,禁止过牧和活羊及产品的互市交易。四是对西藏疫区的羊只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以及免疫等防控工作经费给予合理补偿。五是相关省份和部门要共同做好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并进一步做好疫情监测、疫源追溯和疫苗生产等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以及决定采取的五项重大措施,对当前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部署,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周边一些国家不断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我国此前虽未发生过该病,但一直作为重要外来动物疫病进行防范。西藏阿里地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尽管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但由于我国从未发生过该疫病,羊只高度易感,加之周边国家疫情复杂且严峻,边境线长,牲畜过境放牧、过境寄养频繁,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等原因,目前防控形势比较严峻。我们必须对当前小反刍兽疫保持高度警惕,充分认识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估计防控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防控力度。必须看到,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事关西藏乃至全国畜牧业生产安全,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事关西藏经济繁荣与社会稳定。各省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部署,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针,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互相配合,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扎实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各项工作。


二、 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疫情

鉴于小反刍兽疫发病急、传播快、危害大,为尽快控制扑灭疫情,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传入内地,造成更大损失,当务之急是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部署,尽快采取各项紧急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对西藏疫区及有关产品实施严格封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1条有关规定,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严密封锁。在疫情没有扑灭之前,请西藏自治区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西藏羊及羊产品输入内地,以免疫情向相邻省区及内地扩散。西藏自治区兽医部门要尽快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实施封锁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尽快下达执行封锁令。

(二)加强西藏与邻国边境管理。经流行病学调查和病毒基因序列分析,此次疫情是从境外传入。目前与西藏毗邻的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小反刍兽疫疫情严重且复杂,我边境地区防控基础设施薄弱,疫情防堵难度大。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有关要求,海关、质检、兽医、工商等部门要会同边防、武警部队和解放军抓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西藏与相邻的印度、尼泊尔、巴基斯坦等国的边境管理,防止境外疫情传入。要关闭边贸互市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过牧,组织边境巡逻,严厉打击动物及其产品走私活动。质检、兽医部门要加强与毗邻国家主管部门的疫情沟通与防控合作,开展边境联防联控。

(三)坚决把疫情控制在疫点上。西藏兽医部门要坚决果断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蔓延。对发病羊及同群羊,要坚决扑杀,不留隐患。对扑杀的病畜、病死牲畜以及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要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对扑杀疫点、疫区内羊只,西藏、新疆两区受威胁的边境县所有羊只强制免疫所需疫苗,对病死及扑杀羊无害化处理和环境消毒等,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西藏、青海、新疆是藏羚羊、藏原羚等野生动物的主要活动区域,为防止野生动物与牧民的羊群之间相互传播疫情,林业部门与兽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藏羚羊等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四)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四川、青海、新疆、云南等周边省份要切实加强对输入西藏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检查。对经铁路、航空、公路等环节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和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要切实做好消毒工作,防止由于调运动物及其产品传播疫情。要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执法力度,严格设站审批和管理,坚决禁止乱收费,防止出现公路“三乱”。兽医、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共同开展对内地市场和相关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来自疫区或未经检疫合格的羊及羊类产品流入市场和食品加工环节。质检部门要严格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严禁疫区羊及其产品的出口,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对出入境动物及其制品,海关凭质检部门出具的《入(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来自疫区旅客携带进境行李物品要提高过机检查率,发现有动植物产品,要及时移交质检部门处理。

(五)及时启动和落实防控应急预案。根据农业部《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和《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的有关原则和要求,西藏和邻近省份要尽快制定本地区小反刍兽疫应急预案,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加强小反刍兽疫防控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尤其是边境地区群众对小反刍兽疫危害性的认识,增强防控意识。对临床症状不能排除为小反刍兽疫的病例,要及时采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检测。要进一步强化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加强疫情报告管理,防止出现瞒报、谎报疫情现象。

(六)加强防控技术科研储备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要加快小反刍兽疫流行病学研究、疫苗、诊断和检测试剂、方法和标准等研究工作。要在现有疫苗种毒和生产技术基础上,加快进行生产适应性试验,尽快研制生产出合格的疫苗产品,在边境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要尽快构建新型快速诊断试剂,规范诊断程序和方法,用于口岸检疫和防控一线,及时准确诊断疫情。要加强疫情监测,组织调查此次疫情传入、发生、分布的流行病学特点和规律,提出切合实际的防控措施和建议,提高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 加强领导,合力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

针对目前西藏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批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区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部署和开展防控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程序,保证疫情监测、报告、应急处置、检疫监管等各项防控措施有效开展。

二是强化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政策和措施。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市场监督检查,对经营来自疫区的羊及羊类产品,要依法进行处理。铁路、公路等部门要加强运输管理,禁止疫区羊及羊产品运出,对来自疫区运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通工具要切实做好消毒工作。各地兽医、林业部门要共同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三是加强区域协作。相邻省区要对西藏输出的羊及羊产品采取限制性措施,禁止疫区羊及羊产品运出。省区之间要加强区域协调配合,及时通报疫情信息,严格检疫监督执法,加强边界地区过牧管理,实行联防联控,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四是加强信息沟通。各地区要及时将防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国务院相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做好防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疫情发生情况要及时、准确、迅速上报,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控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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