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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交通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公安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8   阅读:

发文机关交通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1989年07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7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双重领导港务局及所在省、市公安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的精神,交通部直属沿海和长江各港口,实行当地政府与交通部双重领导、以当地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各港口公安局实行行政上受港务局领导,公安业务工作上受当地市公安局与交通部公安局(或派出机构,下同)双重领导、以当地市公安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体制改变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符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利于港口公安工作建设,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理顺。为了深化改革,加强港口公安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 港口公安机关是担负维护港口社会治安和企业内部保卫的双重任务,行使国家公安机关权限的执法部门,所在港务局必须按照公安机关的特殊性质,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来管理。各单位党委和行政领导,对港口公安机关应给予更大的重视和支持,由一名主要领导主管公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以必要的保证,使港口公安工作更有效地开展。


二、 港口公安机关是国家派驻港口的公安机关,列入当地公安机关的序列,行使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的权限,在公安业务工作上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部署、统一领导。交通部公安局对港口公安工作要履行双重领导的职责,加强宏观指导。


三、 对港口公安机关各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地区性公安法规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公安干警执行警令警纪的监督检查和立功奖励的审批,公安被装和装备的供应(价拨),由所在市公安局负责。对港口公安工作的总体部署,全国性港口公安法规的制定和督促实施,港口水域消防管理的组织指导,公安干警的专业培训,公安装备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安业务的归口统计,由交通部公安局负责。干警实力统计资料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交通部公安局分别报送。


四、 港口公安局的建立或撤销,要经所在省、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报公安部、交通部审批;其下属公安机构的增减变动,要报所在省、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抄报交通部公安局备案。


五、 港口公安局局长的任免调动,要事先征得所在市公安局和交通部公安局的同意;副局长的任免调动,要事先征求所在市公安局和交通部公安局的意见。


六、 各港口、航运和地方公安机关,在预防打击犯罪活动,维护港航治安秩序,保卫交通运输安全的斗争中,要主动互相配合,搞好联防协作,充分发挥协同作战的效能,决不能因为港口公安管理体制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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