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0年05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10〕3号
施行日期2010年05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出售带有淫秽内容的文物的行为可否予以治安处罚的请示》(京公法字[2010] 5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查获的带有淫秽内容的物品可能是文物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文物认定。经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为文物的,不得对合法出售文物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部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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