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建设部,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城〔1992〕466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公安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公发[1992]14号文件),对公安、交通、保险、工商、税务部门清理整顿本部门颁发的证件提出了要求,但未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根据《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59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1988]建城字第35号文件)的规定和国务院各部委职责分工,现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汽车驾驶员所带证件通知如下: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公安机关核发的驾驶证、行驶证;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驾驶员除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以外,还必须携带建设部门统一制发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征》,以备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车辆年检标志、通行证、停车证等,不属于驾驶员随身携带证件,应按规定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上。
199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