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6年04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16〕2号
施行日期2016年04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2016年4月7日 公复字【2016】2号)
湖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吊销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资质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公安文[2016]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爆破作业单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直接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