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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安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6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2年07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通字〔2012〕33号

施行日期2012年07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 《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 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将同时废止。为切实做好 《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 《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出境入境管理法》坚决贯彻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需求和期待,将一些被实践证明成功的重要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对于进一步便利人员“走出去、请进来”,服务国家引智引资战略,争创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新优势,将起到重要作用。 《出境入境管理法》针对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恐怖主义威胁增加,非传统领域安全威胁加大,新型出入境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于各项出入境管理制度,强化了出入境管理执法主体建设,提出了深化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留存生物识别信息等新措施,将更为有效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秩序。 《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程,针对原有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衔接配合不够、部分法律条文冲突等问题,在健全出入境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的同时,对各类执法行为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更加强调了对出入境人员权益的保护,将有力推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各级公安机关要自觉站在服务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 《出境入境管理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履行中央事权和法定职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学习贯彻 《出境入境管理法》为契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出入境管理工作和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法律制度的升级完善取得最佳效果。


二、 准确把握 《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出境入境管理法》认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出入境管理执法服务工作的实践经验,整合了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有关内容,实现了出入境管理由“分散立法”向“统一立法”的转变,同时立足实际工作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出入境管理工作理念、执法体制和有关服务管理制度作了必要的调整和完善。各级公安机关在学习贯彻工作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准确把握“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工作理念。 《出境入境管理法》将“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更加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求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努力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出境入境秩序。二是准确把握完善出入境管理执法体制的有关规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公安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依法对外国人实施停留居留管理,并可实施警告和5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同时,明确了边防检查机关的基本职权和执法办案权限。三是准确把握便民利民、促进人员往来的有关内容。 《出境入境管理法》将中国公民出入境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明确了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设立了人才签证制度,适当放宽了外国人过境免签政策,完善了外国人临时入境制度,为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国专门人才、投资者等给予停留居留便利提供了法律授权,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绿卡”制度。四是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口岸签证制度作了必要规范,补充调整了不准外国人入境出境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对停留证件和居留证件的有效期作了区分,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增加了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和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的规定,完善了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和其他违反出入境管理的外国人的调查和处罚措施。五是准确把握完善出入境边防检查的有关内容。 《出境入境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边防检查机关对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出境入境检查的规定,完善了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申报、临时登乘外轮、搭靠外国船舶和不准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等规定,设立了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备案制度。六是准确把握规范执法办案的有关要求。 《出境入境管理法》构建了包括传唤、继续盘问、限制活动范围、拘留审查、遣送出境等措施的较为完整的出入境调查及强制措施体系,明确了各类调查和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程序和限制性规定,新增了待遣羁押、出入境证件真伪认定等制度,改进了当场处罚和当场收缴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处罚的适用情形和幅度。


三、 切实加强学习贯彻 《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组织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学习贯彻 《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为推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一要抓好学习培训。按照“分级实施、分阶段推进”的原则,公安部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对省级公安机关、边检总站(边防总队)有关负责同志的培训工作。省级公安机关和边检总站(边防总队)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及时组织实施对所辖市(县)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和边检站的培训工作。目前,公安部正在抓紧组织编写 《出境入境管理法》释义等培训材料,各地各单位要以研究掌握条文规定、立法本意和适用问题等为重点,精心设计、周密组织,确保广大公安民警正确理解 《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有关配套规定和操作规程出台后,公安部还将适时组织相应培训。二要抓好宣传工作。 《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布后,公安部在第一时间通过发布新闻通稿和答记者问等方式对新法进行了全面解读。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主动联络新闻宣传部门,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广泛宣传 《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协助、支持、监督公安机关做好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知法、守法。三要抓好配套规定的“废、改、立”工作。公安部将组织全面清理出入境管理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起草与 《出境入境管理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制定出台有关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研究修改出入境证件式样,并对现行的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配合做好有关配套规定“废、改、立”的调研工作,积极梳理汇总立法需求,主动研究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及时向公安部报告。在有关配套规定出台后,各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对本地区本单位制定的出入境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进行一次专项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尽快建立完善符合 《出境入境管理法》要求的工作流程、机制和具体规定,确保法律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四要抓好管理制度机制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 《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管理机构、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管理、严格执法监督,大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加强出入境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等各项工作制度,在组建专职出入境管理机构、配足警力并建立健全行政案件内部法制审核机制后,方可以出入境管理机构名义独立实施行政处罚。边防检查机关对于新增的管理和执法权限,要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要求,完善执法流程,明确岗位分工,进一步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完善法制审核和内部审批监督机制,切实做到规范执法、依法办案。

各地学习贯彻 《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情况及有关意见建议,请于9月底前报部。


公安部

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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