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09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86号
施行日期1995年09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搞好特区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促进特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指定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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