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02年09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2〕6号
施行日期2002年09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贵州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是否执行(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请示》(黔公发传[2002]9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在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销赃等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地区之间贸易往来频繁,由于生产、加工等实际需要,生产性废旧金属跨行政区域流通已显得非常必要。1997年6月,《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7]4号)要求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在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收购业务的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鉴此,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7]4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