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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公安部关于加强庆典气球飞艇施放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2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5年08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8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许多单位在举行庆典等活动中,借助氢气球、飞艇进行广告宣传的现象日益增多。而目前使用的气球、飞艇多数以氢气为升空动力,这种气体易燃易爆,对使用的环境安全要求很高,若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外地已发生多起,教训十分惨痛。如:今年4月26日,浙江纳爱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丽水市组织进行的全国订货会上,因燃放爆竹引起氢气球爆炸,灼伤33人,6月24日,杭州市西湖区在举行全区健身启动长跑活动时,发生气球爆炸灼伤30余人等。为确保群众财产及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气球、飞艇充装、经营、施放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 禁止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充装、经营、施放手持氢气球


二、 各单位团体因庆典、集会需施放升空类氢气球、飞艇的,必须提前三天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施放


三、 升空类氢气球、飞艇的施放工作,一律由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专业施放单位组织进行


四、 各专业施放单位应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严格规程,禁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五、 各氢气球生产和供应单位应严格定向供应制度,除专业施放单位外,禁止向非工业用气用户和实验用气用户供应氢气


六、 禁止各氢气使用用户非法转借氢气及挪作它用。


七、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氢气流通及气球飞艇的施放工作的安全监督力度,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可依据《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从严处罚。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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