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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公安部关于取消十六项乱收费项目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1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3年09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09月2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取消十六项乱收费项目的决定(1993年9月25日)

据对前一阶段公安机关收费项目的清理检查,发现有少数地方存在下列十六项收费项目,其中有的是基层公安机关巧立名目自定的,有的虽经批准,但均属于乱收费项目,公安部决定一律予以取消。

一、 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

二、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

三、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充婴收养入户费

四、 治安拘留人员教育费、会见费

五、 寻人查询费

六、 交通安全宣传费

七、 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

八、 交通协勤费

九、 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

十、 有关强制推销国家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宣传品行为和收费

十一、 办理出入境证照的外文翻译费、盖章确认费

十二、 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

十三、 边防检查旅客出境卡费、超时服务费

十四、 报送出境材料费、审批费、通知费

十五、 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十六、 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凡有上述乱收费项目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停止执行。继续这样做的,一经发现,坚决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按照党纪、政纪、警纪从严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清理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各种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凡属巧立名目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坚决取消,超标准收费、多头收费和代其他部门收费的也要予以彻底纠正。要切实把清理制止乱收费的工作一抓到底,务见成效。

(此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转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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