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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20   阅读:

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2010年09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法〔2010〕661号

施行日期2010年09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超链接:(2010年)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关于“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工作方案》(政法办函[2010]280号)的安排,现就公安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建立公安机关案例指导制度,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定期选编一批指导性案例,用以警示教育广大民警强化法律意识,促进公安机关既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理性、平和、规范执法,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防止执法腐败,提高执法公信力。


二、 指导性案例的选编范围

针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容易发生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类型和执法问题,重点选遍以下案例:

(一)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充分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要求,依法公正处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案例;

(二)执法不作为、拖延作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和扣押措施、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例;

(四)因执法问题引起新闻舆论炒作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例;

(五)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例;

(六)因违法行使职权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例;

(七)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例;

(八)其他具有普遍指导、参考作用的典型案例。

选编的指导性案例应当是已经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案件。


三、 指导性案例的编辑和下发

指导性案例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归口选编,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分级统一下发。

(一)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收集本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经编辑、点评后每季度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各部门、警种负责收集本部门、本警种办理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经编辑、点评后每季度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本部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编辑、点评。

(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指导性案例进行审核,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以本级公安机关名义予以下发,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三)指导性案例在公安机关内部下发。各级公安机关下发指导性案例要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编发15个指导性案例,地市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编发10个指导性案例。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一批理论素质高、执法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编辑、点评指导性案例,确保下发的指导性案例案情清楚、点评准确、语言简洁、说理透彻。对成功案例的点评,应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从中提炼出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引;对存在执法问题的案例,应明确指出哪些方面不规范、不合理,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危害,同时指出具体、规范的做法和改进措施。


四、 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和运用

(一)指导性案例在下发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二)同类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和处理决定,下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指导性案例不得和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指导性案例相矛盾;存在矛盾的,应以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指导性案例为准。

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立法和执法制度的变化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指导性案例,适时对本级公安机关下发的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和汇编。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其指导、示范和教育作用,帮助民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切实增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公安部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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