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7年)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0   阅读:

制定机关: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劳人老函〔1987〕5号

公布日期:1987.08.03

施行日期:1987.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7年8月3日)

青海省干部局:

青老发(1986)047号函悉。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一、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

二、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你省研究确定。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