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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王东峰副局长在全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06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工商办字〔2006〕200号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10月25日-26日,全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王东峰副局长出席会议并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了重要讲话。现将王东峰副局长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提高执法效能 规范执法行为 切实加强工商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在全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 王东峰

(2006年10月25日)

今天,全国整规办、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联合召开这次会议,十分重要,既是强化执法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刚才,全国整规办姜增伟主任和有关部委几位领导作了重要讲话,对进一步做好移送案件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明天,国务院徐绍史副秘书长将作重要讲话,国家工商总局和各级工商机关将按照这次会议的部署和徐绍史副秘书长的讲话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切实加强工商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和各级工商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进一步紧密衔接,有效地发挥了工商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整体优势,打击经济违法行为取得新的成效,并呈现出明显的特点:一是移送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仅2003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3404件,并且逐年大幅增加。2003年全国工商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688件,2004年和2005年增至1202件和1034件,分别是2003年移送量的175%和150%;今年上半年移送案件数量又有新的增加,共移送案件 479件,是去年同期的123%。二是移送案件涉及范围广泛。移送案件涉及商品经营和服务领域许多行业,从移送案件构成上看,突出反映在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传销、商业贿赂等方面,其中不少案件涉案金额多,社会影响大,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关注。三是移送案件机制比较规范。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各级工商机关高度重视案件移送工作,不断完善内部立案、审核、审批、移送制度,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和案件移送机制,有力促进了案件移送工作长效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总之,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 提高思想认识,始终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也是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整体合力的重要措施,对于严厉打击经济违法犯罪和有效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多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和各级工商机关十分重视,始终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此项工作,总局党组多次专题研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在每年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全面部署,特别要求工商机关查处的经济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各级工商机关认真落实国务院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重大意义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国务院的规定和几部委的文件精神上来,正确处理整规工作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案件查办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关系,不断增强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二、 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多年来,各级工商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把加大经济违法案件查办力度作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基础,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通过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打击和惩罚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了执法效能,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一是围绕营造安全健康的市场消费环境,加大查处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工作力度。各级工商机关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专项整治,红盾打假护农行动,强化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重要商品的监督,依法查处阜阳假奶粉和含有苏丹红的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仅2004年和2005年移送制假售假案件达296件,有效地维护了市场消费安全。二是围绕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加大查处了不正当竞争案件和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在这方面各级工商机关以查处具有独占地位、限制性竞争和市场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不正当交易违法行为,近两年来全国工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不正当竞争案件56件,涉案人员79人,特别是今年以来,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严厉打击市场交易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三是围绕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大查处商标侵权、商业欺诈、虚假违法广告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力度。近几年全系统先后向公安机关移送商标侵权案件522件,犯罪嫌疑人516人,移送案件数量从2001年的86件上升到去年的236件,涉案人员由88人增加到215人。在打击商业欺诈工作中,工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特别通过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加大了打击的力度,有力地推动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 建立健全案件移送衔接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

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和各级工商机关在推动工商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中,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不断加大部门间协作力度,积极推进案件移送工作的长效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一是完善规章制度,促进移送案件的规范化建设。各级工商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章。并在移送案件制度建设上狠下功夫,严格查办案件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移送案件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和移送制度,严格按照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办案、依法移送。特别是从2004年以来全系统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清理执法案件”工作,对积案限期办结,对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移送,有效地防止了以罚代处、以罚代刑等随意执法行为的发生,为确保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各级工商机关在移送案件中,通过与相关部门健全协作机制,有效地发挥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整体优势。2001年9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加大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力度的通知》(公通字 [2001]79号),为解决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移送问题提供了明确依据。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对双方的合作范围、合作事项以及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今年 9月,国家工商总局与公安部在山东联合召开了贯彻落实《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专题会议,并就建立两部门在打击传销工作中案件移送作出了规定。

三是加强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国家工商总局和各级工商机关切实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分别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与公安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联合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执法行动。去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建立了由公安部等11个部委组成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开展了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这些联合执法的开展,加大了案件查办力度,有力促进了移送案件工作,有效地发挥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整体优势。

下一步,国家工商总局和各级工商机关将认真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本次会议为契机,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切实抓好工商机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不断提高对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不断增强做好移送案件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二是认真抓好案件查办和案件移送工作,依法维护市场秩序。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市场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特别要进一步强化案件移送工作的机制、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同时,要深入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强化市场日常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健全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不断提高执法合力,更好地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整体优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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