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司法部
发文日期2002年09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司复〔2002〕5号
施行日期2002年09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在参与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供是否适用〈律师法〉等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的请示》(苏司法〔200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参与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伪造的证据,隐瞒事实真相,妨碍了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应适用《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