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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重申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0-06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88年06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8年06月04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目的在于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公报上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批复和案例,为了作到更准确、更具有权威性,在发稿之前,均经院审判委员会再次进行认真讨论,并可能对其中有的文件,在文字上内容上作必要的修改。如公报1988年第二号刊登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经院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后,在个别内容上作了重要修改。对于象类似以下发的内部文件与公报上公布的同一文件,内容不一致之处,本院“法(办)发〔1985〕14号”和“法办〔1987〕65号”通知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我院公开的正式文件。我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

但是,公报创刊时已三年有余,仍有极少数人民法院未订公报;有的人民法院订阅份数甚少,审判人员看不到。因此,有些适用法律问题,公报上已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审判人员因没有公报而不知晓;有的内部下发的文件,在公报上公布时,已作了适当修改,有的审判人员仍沿用原文件办案。对此,院领导最近指示:重申“法〔办〕发〔1985〕14号”、“法办〔1987〕65号”通知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包括已刊登在《司法文件选编》上的文件,凡与公报公布的文件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院领导还指示,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搞好审判工作,没有订《公报》或者订的份数甚少的人民法院,均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订购和增加订购的份数,以满足审判人员的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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