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司法部
发文字号:[85]司公字笫103号
公布日期:1985.07.05
施行日期:1985.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对有关公证收费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85)司公字笫103号 1985年7月5日)
吉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吉司公字[1985]22号《有关公证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关于现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没有做出规定的公证事项的收费问题,司法部、财政部一九八三年七月四日(83)司发公字第230号“关于修改、补充《公证费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已经做了规定。请你处按此通知精神,对这类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结合你省具体情况,本着低费原则与财政厅(局)研究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司法部、财政部备案。
2.对某些标的的计算方法不明确的各类经济合同的公证收费,在司法部、财政部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同意暂按你们的意见办理。即按件收费,每件在五元至一百元幅度内掌握。
3.房屋拆迁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比较复杂,有的有补偿费,有的是给房子等,与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性质不同,不宜比照执行。请你们按第一点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