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4〕288号
公布日期:2004.10.12
施行日期:2004.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行政法规解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2004年10月12日 国法秘函[2004]28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建设部意见,现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根据这一规定,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