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6年01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2006〕11号
施行日期2006年01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33号)的相关内容,请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干警健康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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