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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关于“尽快制止失信被执行人利用护照进行高消费的建议”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15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15年02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2月09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并于2014年在该规定的基础上与金融、工商、航空、铁路等多个领域的主管部门签订了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控协议,对失信被执行人各领域的联合信用惩戒已经逐步实施并且初步发挥出制度威慑力。正如您来信所述,目前开展的信用惩戒均以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唯一的身份识别标识而实施,确实存在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使用其他身份证件进行高消费的惩戒漏洞。这一问题的存在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在诉讼、执行立案中人民法院可以采集当事人除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身份信息,因此对于已提供身份证信息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要求其提供护照等其他身份信息缺乏明确依据;二是目前人民法院缺乏采集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身份证件信息的相关手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堵塞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漏洞,我院正积极推动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在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的同时,联网查询包括护照信息在内的所有出入境证件信息。该机制的建立,能够有效采集自然人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以外的身份证件信息,并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基础信息库中,作为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或在各领域对其开展信用惩戒的基础身份信息,从而有效制止失信被执行人利用护照等其他身份证件进行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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