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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727号(政治法律类22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14   阅读: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5年07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7月22日

效力级别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法官职业收入保障、法官职业安全保障。您呼吁完善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加强法官职业安全保障,符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契合当前法官队伍建设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于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具有积极借鉴作用。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配合中央有关单位,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在建立法官员额制、提高法官准入门槛、严格办案责任制的同时,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在法官薪酬保障方面,去年5至6月,我们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成联合调研组,先后赴浙江、四川、海南三省,就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开展调研,专题研究完善法官工资福利制度。今年以来,为配合推动上海法院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方案审批,我们专门组织人员,对上海法官职业保障方案和法官实行较高工资福利待遇问题进行研究论证。目前,上海方案已获中央原则批准。参照上海方案标准,其它试点省份的职业保障方案也在积极酝酿过程中。在法官履职保障方面,我们配合中央有关单位,对建立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法官调离审判岗位的事由和程序,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最新要求,在中央有关部门的领导下,配合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法官工资收入,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同时,积极健全法官履职保护机制,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二、 关于法官职业教育保障。您建议法官培训要转变观念,保障培训经费,完善培训设施和机构,建立法官定期培训制度。您的建议中肯而具有针对性,这些也正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重视教育培训工作,近年来不断加强法官培训的规范化建设,致力于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法官法》和《法官培训条例》的要求,全国法院已经初步建立起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的全员培训体系,分类、分级贯穿法官任职的各阶段,基本保证了法官在任职的不同阶段都能接受与之相适应的培训。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2015-2019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于6月18日召开了第六次全国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会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下一步,我们将注重转变培训观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分类分级培训原则,围绕当前司法改革的形势要求以及法院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培训内容,紧扣不同审级、不同类别、不同岗位法官的差异化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同时深化培训方式改革,突出强化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加大案例研究、情景模拟、实战演练、互动研讨等参与式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受训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以期培养更多专家型法官。

在基础建设和经费保障方面,今年国家法官学院新校区已经建成并即将投入使用,培训功能更加齐全,设施更加完备。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培训信息化建设,计划于今年年底前建成开放、兼容、共享的全国法院网络培训平台,提高培训效率和覆盖范围。各省法院也非常重视法官培训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培训能力和办学条件。在培训经费方面,目前国家法官学院已基本做到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免收培训费用,同时,中央财政在双语法官培训等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经费支持。但由于培训经费有限,培训规模受到一定限制,尚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对培训的需求,有待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进一步支持。为保证培训需求,《规划》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确保经费投入,教育培训经费应不低于同期法院业务经费的5%,并逐步建立正常的经费增长机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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