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函[2001]68号
【发布日期】 2001.11.08
【实施日期】 2001.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超链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1年11月8日 法函[2001]68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