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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机动车作业时发生事故,交强险需要赔偿
来源: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06-26   阅读: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2日,袁某某在某厂房浇筑时,不慎被吴某某驾驶的混凝土泵车泵管碰到,导致受伤,构成十级残疾。案涉混凝土泵车系某砼品公司所有,案发时由吴某某驾驶,吴某某系某砼品公司员工。案涉混凝土泵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袁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吴某某和某砼品公司赔偿损失,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酌定由某砼品公司对袁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袁某某自身承担20%的责任。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明确了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处理,故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对某砼品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履行保险赔付责任。

【法官说法】

特种机动车辆与普通机动车不同,主要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投保人为特种车辆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必然知晓该类车辆的特殊性,如将特种作业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将特种车辆在作业状态下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排除在交强险应当理赔的情形之外,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与合同义务和立法目的均不相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因此本案中,比照该规定予以赔偿,显然更符合立法精神。

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不特定的第三者能够及时获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为其所有、管理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通常情况下,由于交强险设定了责任限额赔付机制,其赔偿范围与额度往往难以全面覆盖事故中第三者实际损失。因此,建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投保交强险的基础上,为机动车投保限额更高、险种更全面的商业保险。通过构建“交强险 + 商业险”的复合型保险保障体系,以实现在事故中分散风险、弥补损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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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帅律师
专长: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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